创业公司期权未兑现之前由谁持有?
2013-05-16 15:30:4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简单说需要有人代持。为了澄清概念,请先阅读“给创始团队分配股权/期权,在大陆的有限责任公司框架下怎么操作?”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757264。我们三位律师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结论是比较接近的:在中国大陆注册的非上市公司是很难操作传统意义上的期权,如果进行股权激励的话也是变相发放相当于期权的利益。
中国法律中关于期权的规定基本都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国有高新技术公司也有股权激励试点的专门文件,但不适用于一般的创业企业。期权是给员工一个以特定价格获得公司股权的权利,而不是直接把股权转让给员工。所以有限公司能够操作的股权激励方案,和通常所说上市公司期权实际是有差别的。
有限公司有股东人数限制,不能超过50人,所以搞股权激励,只能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先由创始人或一家公司代持,在时机合适时把股权低价转让给被激励对象,也可以允许技术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必须是非职务作品),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如果要给超过50人发放股权,就需要再注册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公司”)作为创业公司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将来被激励对象通过获得持股公司的股权再间接持有创业公司的股份。
从会计处理上说,期权一般采用增资的方式,好像转让的没怎么见过。例如http://www.100ksw.com/kj/cy/fxzd/3/400202.shtml所述的过程。
另一种途径是回购,但是创业公司不适用。
但根据此文http://www.cnip.cn/news/gongsijinrongfalv/2006/0921/123.htm 所述的观点,期权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所有的法律都不支持经典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无论是增资方式还是转让方式。
文中提到:
北京、武汉、南京和上海四个城市的做法最具代表性。北京市规定,经营者先要以现金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再按现金持股的一定比例(1-4倍)确定期股份额。 经营者与出资人根据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 武汉则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中风险收入部分的70%作为延期兑现的“股票期权”,逐年按业绩定比返还。 南京市的方案要求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 上海的方案规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用现金或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并在一定期限内以多种形式的出资补入。
从本质上说只能算是股票期货,并不是期权。
请证券律师和会计师发表一下专门意见吧
编辑:据说第二个文不靠谱。
